国企依法招标,应执行哪些法规?
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0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02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6.询价。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7.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企业在采购限额内依照内部程序组织的自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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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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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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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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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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