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超市、小商店被起诉商标侵权,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2-05-11 09:50:17 阅读量:432
刘某在济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让他想不到的是自己25元卖了两双袜子,被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赔偿了六千元。原来,刘某所售的袜子并非浪莎公司生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售袜子的包装与浪莎公司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他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内容来源:商标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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