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 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 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
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何为关联公司
2.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与招标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范围。
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无效呢?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方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
3.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4.与投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者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5.与评标专家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在截止投标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应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入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而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来源:网络整理、今日招标采购)
来源:招标采购那些事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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